优化营商环境 | 关于破产那些事儿(之四)

2026-02-01 13:26:57

优化营商环境 | 关于破产那些事儿(之四)

关于破产那些事儿(之四)

Q

破产案件有哪几类?

A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的规定,破产案件分为破产清算、破产重整、破产和解三种类型。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认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时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、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的申请。三种破产案件类型中,破产清算案件往往占比最大,它也符合大众对破产的通常理解。事实上,所谓破产清算程序,是债务人(企业)满足破产条件后,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,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变价后,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司法程序,所以破产清算不仅仅事关一个企业的消亡,更包括对企业债务的公平清偿。而破产重整则是债务人虽然具备破产原因,但由于债务人企业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希望,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,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,避免债务人破产并使其重获生机的法律制度。破产和解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情形的情况下,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减免债务、延期偿还债务、提供还债担保等清事项达成协议,恢复债务人正常的民事经营主体资格与能力,从而避免债务人破产。需要指出的是,破产和解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和解,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。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债务人的和解协议,经法院裁定认可后,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和解协议的约束。

供稿:济源中院民二庭 刘生亮

济源中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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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优化营商环境 | 关于破产那些事儿(之四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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