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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柳州市龟类产业协会章程
  
文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[2018-04-24]  已浏览 1334 次  
第一章 总则
第一条 柳州市龟类产业协会,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名;Hang Zhou Turtle Industry Association(缩写为HZIA)。是由在杭州市及杭州都市经济圈从事龟鳖行业生产、科技推广、商品流通、经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事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。
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改革开放方针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。弘扬龟鳖文化,造福百姓健康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,促进技术进步,推进科学管理。坚持为政府服务和为全体会员服务,为龟鳖行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,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 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 ,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监事长。
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望梅路619号万事利科技园16幢A座302室。
邮政编码:311000
本会的网址:www/hzybxh.com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。
(二)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调查和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,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。谋求行业的发展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三)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,制定行业规章,产品标准,规范执业行为。协调龟鳖苗种,饲料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管理,调控商品龟鳖及其加工品在国内市场及出口的数量和价格,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,促进相互协作与发展;
(四)推进实施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。开展龟鳖行业内外的技术经济交流,沟通生产与科研,教学、推广等部门的联系,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,提高龟鳖行业的经济素质、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;
(五)联合组织产品促销活动,连接产需关系,平衡供求;
(六)组织培训、收集、整理和提供龟鳖行业技术、信息,提供咨询服务,出版协会刊物;
(七)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加强与国内外龟鳖行业之间的友好往来,进行互利合作,组织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会;
(八)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    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  会员
第七条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合法从事龟鳖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龟鳖养殖、科研教学、流通加工等工作者。
单位会员:凡与龟鳖行业生产、加工、营销有关的生产单位、企业、协会、合作社、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等民间组织和企业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,经龟鳖行业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,可成为单位会员。
个人会员:凡从事与龟鳖行业生产、加工、营销、科研、教学检验、管理等工作,热心并支持龟鳖协会工作,本人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同意,经理事会批准,可成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 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一名以上理事或会员介绍;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,个人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;
4、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要求本会协调、解决有关问题;
(六)有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除名。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 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大会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、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、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 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对本会和龟鳖行业工作及行业整体利益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及热心度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认真履行职责,主动承担任务;
(三)按时缴钠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及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    (八)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九条本会不设常务理事。
负责人秘书长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条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(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。
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 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9--14名,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(或会长、副会长理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四条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 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八条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筹办本会召开的会议,组织起草协会文件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;
(七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拟订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九)管理本会财务收支及信息文书档案工作;
(十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  第四节  监事会
【备注:社团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,设常务理事会的,必须设立监事会,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】
第四十条  本会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三条 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五条  监事(会)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(会)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节 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四十九条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条 本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五十二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五十三条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十六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五十七 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五十八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五十九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六十条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六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六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
第六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五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0日五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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