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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示!江苏两个养鱼户被判刑,还被罚58万,因为…
  
文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[2018-10-15]  已浏览 357 次  
      近日,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案件。该院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,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。
    谁能想得到,这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,都是养鱼的个体养殖户。一个搞养殖的,究尽是犯了什么大罪要去坐牢?
昧良心销售毒鱼28万多元
     被告人冯某某,女,今年49岁;被告人姚某某,男,今年47岁,这两人都是兴化市人。
    经法院审理查明:2017年4月份、2017年8月份,被告人冯某某、姚某某明知在鱼塘养殖过程中不能使用孔雀石绿,仍然在其共同经营的位于兴化市某乡的鱼塘中,添加孔雀石绿各1次。2018年4月经水产部门清塘,二个塘中各类鱼共计64538斤。经鉴定,二名被告人共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价值人民币286329.3元(不包含杂鱼)。
     案发后,被告人冯某某、姚某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冯某某、姚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姚某某、冯某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判决如下
一、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。
    二、被告人姚某某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。
    三、禁止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
名词解释
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,溶液呈蓝绿色,肉眼很难辨别。孔雀石绿作为添加剂主要是为鱼类保活保鲜,但进入人体后其代谢产物具有高毒素、高残留、致癌、致畸、致突变等副作用,在人体残留时间长,对人体的危害是积蓄式的。有的人虽然摄入量不多,不会有明显的中毒症状,但当体内孔雀石绿积蓄到一定程度,就可能引发各种疾病。出处:生鱼通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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